(2009)台路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浙江省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浙江省某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路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甲。被告浙江省某某。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原告魏某与被告浙江省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浙江省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起诉认为,2009年3月19日凌某3点左右,原告因出现临产症状被送往峰江卫生院待产。7点左右,原告被转送到被告处待产。因已超过预产期两周,原告要求剖腹产,但被告认为原告可以自然分娩,对原告的要求未予同意。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大出血,造成子宫被完全切除。原告认为被告方工作不负责任,对孕妇不够重视,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明知道过期产儿、胎儿巨大而未作剖宫术,产前未进行风险告知。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5548元(按八级伤残计算)、精神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3600元,合计人民币79148元。被告浙江省某某答辩认为,本案原告并没有要求剖腹产,而是要求自然分娩。医方已对产妇产前行风险告知,且本案病例经过台州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方医疗行为亦无过错,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3月19日,原告魏某因出现临产症状被送往峰江卫生院待产,随后在7点20分左右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原告症状经被告初步诊断为:孕5产1孕42周l0a临产,系过期妊娠。10时45分,原告宫某开全,11时30分,胎心在130次/分,羊水ⅲ度污染,考虑胎儿宫内窘迫,行会阴侧切+产钳术,于11时45分分娩出一女婴,体重4300克,apgar评分9-10分,11时50分胎盘娩出。原告产后子宫收缩乏力,被告给予缩宫素静滴、米索某某、欣母沛针宫体注射后子宫收缩仍较差,出血约1500ml,予备血,做好输血以及子宫切除准备。13时按压宫底,宫缩乏力,出血仍较大,急行子宫全切术。13时20分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全切术,2009年4月10原告出院。审理中,本案病例经台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①被告在产前胎重判断存在不周全,对分娩过程中出现的难产、胎儿窘迫以及产后大出血的诊断与处理无过失。②从现有客观病历资料分析,本病例产前不能作出巨大胎儿的判断。③本病例产后大出血系宫缩乏力所致,产后大出血为分娩过程中难以防范的产科严重并发症。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三),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上述事实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病历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台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以及结论,本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原、被告在庭审中对该鉴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方存在过错,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认为被告过错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①明知道过期产儿、巨大产儿的情况下未作剖宫术存在医疗不当;②医方在用产钳时钳夹子宫颈可能对子宫颈产生损伤;③医方多次手伸入产道而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是造成出血不止切除子宫的原因;④对孕妇重视不够。而被告方认为其在整个诊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因此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被告方有无过错。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故被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原告所主张的被告过错,台州市医学会在鉴定书中明确予以分析说明:根据病历资料医方不能作出产前巨大胎儿的准确判断,医方采取自然分娩的医疗措施并无不当;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以及大出血,属于分娩过程中难以防范的产科严重并发症,医方采取切除子宫亦无不当。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过错,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亦证明被告已行产前风险告知,台州市医学会也没有认定被告方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428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陈海峰审 判 员 王相根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