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邦程与被上诉人孙伯春、原审被告浙XX田保利、孙伯春与金邦程、浙XX田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邦程,孙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邦程,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鸣山小区*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伯春,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锦屏山一巷3号。原审被告:浙XX田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行春门2幢102室。上诉人金邦程与被上诉人孙伯春、原审被告浙XX田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金邦程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09)丽青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志连审判员 唐弋飞审判员 黄力芝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王杰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