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莱阳执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05)93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林建海,张建东,刘万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莱阳执终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尚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建民,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林建海,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东山小区**号。被执行人:张建东,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莱阳市体育馆北区。被执行人:刘万欣,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莱阳市鸿达园区。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莱阳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莱阳执字第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新成审判员 姜永平审判员 唐希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明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