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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郓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锡有与被执行人周生强、郓城县双桥乡中心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郓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赵锡有,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生强,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双桥乡中心学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锡有与被执行人周生强、郓城县双桥乡中心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郓城县双桥乡中心学校自动履行完毕,经查另一被执行人周周生强的法定代理人周凤伦现外出打工,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郓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先举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陈东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炳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