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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韩某某,广东广和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告索×(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吴某,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210025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许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共人民币46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234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