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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涛,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贤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咸阳九冶华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29279.44元,诉讼费500O元,执行费4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983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存款人民币3889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小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