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方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魏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方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