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成彭寿,男。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