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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庄兴亮与徐新雷、吴江磊安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兴亮,徐新雷,吴江磊安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779号原告庄兴亮,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市长兴达纺织机械厂(原胶州市兴达纺织机械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尹准,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新雷,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南麻永平村吴江磊安织造厂。被告吴江磊安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南麻永平村。法定代表人徐新雷,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兴亮与被告徐新雷、吴江磊安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9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5元,减半收取3417.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