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盐刑执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同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同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盐刑执字第0588号罪犯刘同刚,男,27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了(2007)阜刑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同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刘同刚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同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2008年12月以来累计超额完成箱包54只。三课成绩合格,计分考核列监区第110名,受监狱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同刚确有���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同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八天(刑期至201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程代理审判员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