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聂桂霞与魏忠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桂霞,魏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聂桂霞,昌邑市。被执行人魏忠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桂霞与被执行人魏忠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光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