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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盐刑执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景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景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盐刑执字第0587号罪犯张景利,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了(2008)沛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景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张景利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景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2009年7月以来累计超额完成箱包63只。三课成绩合格,计分考核列监区第83名,受监狱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景利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景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程代理审判员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