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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