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