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长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长安区韦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骆小利、长安区韦兆乡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0)长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长安区韦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骆小利、长安区韦兆乡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长安区韦兆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0)长执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小利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0)长执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