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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张晓侠,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