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尚兴方与麻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方,麻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尚兴方,0704531x,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姓尚村180号。被告:麻智丽,成年,农民,路黄塘巷60号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兴方与被告麻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尚兴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