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缙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尚兴方与麻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方,麻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尚兴方,0704531x,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姓尚村180号。被告:麻智丽,成年,农民,路黄塘巷60号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兴方与被告麻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尚兴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