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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民二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双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双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960号原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企业代码10954174-0。企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长。被告崔双艳,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双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自行归还了欠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国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