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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仁和镇××村。法定代表人:劳××。被告: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国××区。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