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仁和镇××村。法定代表人:劳××。被告: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国××区。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