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李某。被告:应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应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9日生育女儿应某乙。原告随带的嫁妆有:海尔洗衣机一台;29寸海信电视机一台;新飞电冰箱一台;三件套沙某一套,棉被十条。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后,又因为被告的内向双方没有语言交流;被告的自私,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致使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解除不幸婚姻给双方带来的痛苦,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儿应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返还嫁妆给原告。被告应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相敬某某,感情很深。夫妻之间的主要矛盾在于女儿应某乙身体一直不好,家庭经济、生活压力较大造成的,因此不同意离婚。另结婚时被告方给原告方聘金40000元,原告方退还了250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3月开始认识,××××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7月9日生育女儿应某乙。原告的嫁妆有:海尔洗衣机一台;29寸海信电视机一台;新飞电冰箱一台;三件套沙某一套,棉被十条。原告结婚时收受被告的聘金为15000元。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2010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3月开始认识,经过半年多的自由恋爱交往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7月9日生育一女应某乙,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原告坚持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性格内向,夫妻双方无法交流;且被告自私,不给原告钱花。对此被告也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积极表态今后家庭收支归由女方掌控。综上,今后只要原、被告能够互相尊重,多点交流,多点关爱,多点理解,多点责任,珍惜夫妻感情,齐心协力共度家庭困难,风雨同舟共担家庭压力,双方和好就大有希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应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微微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