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年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年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亮,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年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年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69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