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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全负担。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江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