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全负担。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江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