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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央青与孙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央青,孙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孙央青,区西园新村127幢206室。被告孙秀娥,区桑园弄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央青诉被告孙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央青以双方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央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3243.5元,由原告孙央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书记员应哲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