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央青与孙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央青,孙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孙央青,区西园新村127幢206室。被告孙秀娥,区桑园弄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央青诉被告孙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央青以双方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央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3243.5元,由原告孙央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书记员应哲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