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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游玉荣与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玉荣,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游玉荣。被执行人:李建民。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09)寿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民在圣城街道办事处动迁补偿款费35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金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