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游玉荣与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玉荣,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游玉荣。被执行人:李建民。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09)寿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民在圣城街道办事处动迁补偿款费35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金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