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30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泰荣度假村、李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惠州市泰荣度假村;李惠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泰荣度假村,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个体经营者:黄建强。 委托代理人:黄瀚朋,黄建强的儿子。 被执行人:李惠军,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泰荣度假村与被执行人李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7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李惠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泰荣度假村借款本金23700元及利息11300元,于2019年7月3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3700元及利息6300元,合计30000元;剩余利息5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前清偿完毕。本案受理费401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泰荣度假村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泰荣度假村与被执行人李惠军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截止至目前剩余的借款本金为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前清偿完毕;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及微信账号的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1596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