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松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阙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太平坊路沿街5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太平坊路5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03854;土地使用权证号:00267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勤审 判 员 李金泉代理审判员章苏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 庆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