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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列煜、娄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列煜,娄林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人民中路169号副楼1-2层。法定代表人陈建成。委托代理人夏东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列煜,官街道亚厦风和苑17幢2单元13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509061215。被告娄林军,市百官街道金通华府10幢14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6112228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列煜、娄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列煜、娄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列煜、娄林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9元,减半收取4529.5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64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宣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