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三和纺织有限公司与褚铭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三和纺织有限公司,褚铭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8号原告:海宁市三和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1562-9)。住所地:海宁市许巷镇海王村许介组。法定代表人:许燕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力、王嫣,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铭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三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褚铭芬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三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铭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