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冉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某某,深圳市友××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友××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7号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冉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约束。本案中,双方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致确认,没有争议。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上诉人冉某某)每月工资900元或按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工资。”在合同第四条第五款则约定,”甲(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乙(上诉人冉某某)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乙方另发放的津贴、奖金等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因乙方岗位特殊,无法准确考勤,故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月休息五天,每天工作9小时。”从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遵照执行。上诉人冉某某主张在职期间每天上班,上班时间为早上5点到中午11点,下午13点至17点。一审中,提交了证人光盘录像资料,该资料由于证人没有出庭进行质证,未能得到确认。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已按合同执行完毕。一审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其中显示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上诉人冉某某对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的实发工资数额予以认可,但对工资结构不予认可。经核查,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内容与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一致性较高。在上诉人冉某某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情形下,本院仅能参照现有证据所展现的内容对本案作出定性处理。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已基本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不足部分应予以补足。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被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给付。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冉某某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冉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