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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华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翟向立与被告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向立,黄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翟向立,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华县。被告黄金山,男,汉族,金堆城钼业公司中厂魔浮车间职工,住金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向立与被告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向立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翟向立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