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东巍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吕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由审判员 张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吕某某起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借条。被告徐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未还属实,但现在没有归还能力。被告徐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0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事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对原告提供的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借条,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且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某某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晓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卢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