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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昆芬与吴国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昆芬,吴国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李昆芬。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刘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昆芬诉被告吴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昆芬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昆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昆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昆芬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