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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志勇与叶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勇,叶建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孙志勇,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叶建和,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勇诉被告叶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勇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施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