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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李××。被告:金××。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金××、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