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祥林与王福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年××月××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第9-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林。被执行人王福弟。原告孔祥林与被告王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王福弟所有的坐落于天河镇高轩村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6月2日,被执行人王福弟尚欠申请人孔祥林3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龙民执字第9号的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周建华二Ο一Ο年六月二日书记员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