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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商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阳县中医院与陈体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中医院,陈体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字第191号原告:平阳县中医院,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王昌信,院长。被告:陈体棉,鳌江镇雁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中医院与被告陈体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25日向原告平阳县中医院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阳县中医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