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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方锡飞、周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方锡飞,周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冯茂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洪钢。被告:方锡飞。被告:周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方锡飞、周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