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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俞婉萍与罗国伟、陆建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伟,陆建娣,俞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伟。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娣。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芝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婉萍。委托代理人:徐荐土。上诉人罗国伟、陆建娣为与被上诉人俞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雪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信康、代理审判员胡春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进行法庭询问,于同年2月1日、3月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娄岳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伟、黄叶青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国伟及两上诉人原委托代理人郑舒木、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荐土参加2010年1月14日庭询、2月1日庭审;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楼芝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荐土参加2010年3月8日庭审;上诉人罗国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楼芝华、被上诉人俞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荐土参加2010年5月7日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一审中即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提出异议,且二审中也未对本案所涉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本案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不当,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罗国伟、陆建娣。审判长  娄岳虎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