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小丽与林初春、梁池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丽,林初春,梁池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黄小丽(身份证号3326271970070××2021),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妙英,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初春(身份证号3326271967********),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号楼。被告梁池梦,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号楼。原告黄小丽与被告林初春、梁池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小丽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俩被告所��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13号楼的房产(房权证号0××1088),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池梦、林初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13号楼的房产(房权证号06××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