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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民一初字第06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其中与被告熊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其中,熊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松民一初字第0608号原告:夏其中,男,1968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熊祥龙,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夏其中与被告熊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其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其中诉称:被告于2007年6月向原告借款21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约定一年内还清,后被告仅还了原告800元,2009年11月,被告重新更换借据,原告放弃了2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据,约定2010年1月30日归还,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熊祥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熊祥龙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后还款800元,下欠20200元。2009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因无钱遂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同时原告放弃了200元借据的内容为:“今借到夏其中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2010年1月30日归还,据借款人:熊祥龙(签名)2009年11月26日”此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0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张以及原告在庭审的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熊祥龙欠原告夏其中现金人民币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夏其中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熊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军审 判 员  何铸钢代理审判员  张永延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