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书培与潘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培,潘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杨书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善颖。被告:潘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培与被告潘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书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