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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书培与潘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培,潘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杨书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善颖。被告:潘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培与被告潘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书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