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某某、蔡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温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申请人温某某申请宣告黄孩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孩弟,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327198011010829,住苍南县××前办事处××号。系申请人温某某之女。申请人温某某述称:其女黄孩弟在高中时,由于学习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分裂,高二便辍学在家。婚前一直由父母监护,并长期服用镇静药。婚后由其丈夫监护,但病情愈加严重。在此期间,黄孩弟除做一些简单家务外,不会处理其他事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亦不能正确判断是非,故请求宣告黄孩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黄孩弟系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因黄孩弟丈夫胡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故申请人温某某请求被指定为黄孩弟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孩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温某某为黄孩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少华裁判文书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