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光有与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有,朱林德,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周光有,龙南乡蛟垟村288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504176690。被告:朱林德,龙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207180010。被告:叶华,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101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有诉被告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光有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