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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光有与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有,朱林德,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周光有,龙南乡蛟垟村288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504176690。被告:朱林德,龙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207180010。被告:叶华,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101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有诉被告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光有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