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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某、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个体经营户。2010年1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所。被告人艾某,村民。2010年1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艾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杜某、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杜某、艾某两人经预谋,由杜某以找“小姐”为名,将本市碑林区友谊路“清雅阁”休闲会所的被害人张某甲、康某二人骗至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巴比伦”咖啡屋003号包厢内,艾某随后赶到。被告人杜某、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警官证,以查案为由对被害人张某甲、康某二人进行盘问并检查随身物品,被告人杜某从张某甲的包中找出一张建行银联卡,遂以办案查询为由骗取了张某甲的银行卡密码,并到本市友谊东路建设银行取走张某甲现金46000元,后返回咖啡屋包厢,谎称未查询并将银行卡交还张某甲,后二人借故逃离。骗得赃款被告人杜某分得26000元,被告人艾某分得20000元。破案后赃款全部退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康某证言、抓获证明、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艾某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退赔了所有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又被告人艾某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杜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剩余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作案工具假警官证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欣人民陪审员  吴凯人民陪审员  刘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