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祁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祁崇杰,男,汉族。被申请人高欢庆,男,汉族。祁崇杰申请执行高欢庆腾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8)兴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腾房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双方私下自行履行,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兴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