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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8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田青松、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青松;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28执212号之一申请人田青松,男,土家族,生于1986年10月1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15X。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系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生效的(2019)黔0328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田青松申请执行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申请人田青松自愿向本院撤销了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