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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毕某。被告:王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阮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2008年5月20日,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月息2分,并立借条一张。后,被告仅仅在2008年6月25日归还了5万元,其余45万元均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45万元、支付利息56700元(从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6月25日以本金50万元,从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3月22日以本金45万元,按年利率6.3%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以及双方对相关事项的约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5月20日,被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向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购房,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此后,被告于2008年6月25日归还了本金5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依约归还借款。原告称被告曾于2008年6月25日归还本金50000元,系原告自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6月25日以本金50万元、自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3月22日以本金45万元、均按年利率6.3%的标准支付利息,该计算标准低于双方约定,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450000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某借款利息52526元(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6月25日以本金500000元、自2008年6月26日至2010年3月22日以本金450000元,按年利率6.3%计算);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8867元,减半收取44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6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阮 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聪清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