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谢热章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热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热章,安徽六安人,农民。2009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湖州市公安局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热章犯强奸罪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湖吴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热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8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谢热章来到本市开发区杨家埠镇罗师庄526幢301室朋友肖子万的租房,发现屋内仅有被害人李某一人在洗澡,遂起意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不愿意出来,被告人谢热章强行拉开浴室门,提出要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谢热章采用语言威胁、打巴掌等手段,先后两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冲到窗口呼救。被告人谢热章又将其强行拉回并用手卡脖子、持刀等手段进行威胁。原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热章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上诉人谢热章上诉称李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并没有成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经审理理查明,上诉人谢热章于2009年8月18日下午14时许在本市开发区杨家埠镇罗师庄526幢301室强行奸淫李某的事实,能得到原判认定的证人张丽欣、陈先喜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的证实。谢热章的上诉理由与被害人陈述相悖,也与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热章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谢热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武康审判员 杨 峰审判员 何育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一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