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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关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关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关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香港)文化××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诉人同时又对上海曼××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提起了与本案诉请内容相同的劳动争议诉讼,且该案经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已认定上诉人与上海曼××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