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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国兴与吴洙景、唐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兴,吴洙景,唐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86-1号原告夏国兴,经商,住义乌市朝阳三街16号4楼。委托代理人周福园。被告吴洙景,经商,住吉林省晖春市站前西大街166号4单元13室,现住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被告唐秀文,经商,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官电街11-4号8单元72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兴诉被告吴洙景、唐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兴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洙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洙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