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782行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陈志明、马美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马美芝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82行初155号 起诉人陈志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起诉人马美芝,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2020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诉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诉称:一、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夫妇一户四口人,一本独立户口本,系无房户。2000年6月12日,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已在东阳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盖章同意审批。按东阳市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政策,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见章跟章,但是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反规定,扣押陈志明户一间房屋审批权,现申请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付陈志明户三间房屋基地完整审批手续。起诉人于2020年3月向被起诉人提出申请,起诉人邮寄单号是XA65578686633,回执编号为XA65578687033,确认被起诉人已收。被起诉人至今不履职。现起诉要求:一、判决被起诉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给付陈志明户叁间房屋基地完整审批手续,及确认被起诉人不履行职责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提供的东阳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批表,2000年7月21日,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同意审批72平方的行政行为。2020年3月23日,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向被起诉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被起诉人履行职责审批被扣除的一间农村住宅用地,补齐三间占地108平方农村住宅用地,起诉人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对2000年7月21日被起诉人仅同意审批72平方农村住宅用地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人的起诉,显然已超过五年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志明、马美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朝龙 审判员 陆笑笑 审判员 吴 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虞问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